在食品领域,我们通常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进行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这个问题争议已久。问题主要在于消费者维权动机的认定。换句话说,维权也应正当、合理。但这个标准如何判定呢?举个例子,小沙支付516元在网上购买30盒饼干,签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陆续分三次购买200盒,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之后,他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十倍赔偿41760元。结果是,法院仅部分支持了原告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他首次购买的30盒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据此确定惩罚性赔偿金为5160元,后来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而加购的部分,诉求则未被支持。可见,法院坚持客观标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食品知假买假,不能成为牟利工具,也不是维权的好主意。如何从源头治假,不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空间,值得持续探索。